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4]第0007号
被处罚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 ×,1964年11月02日生,户籍地××××××,现住益阳市南县
××。
现查明:2024年01月01日21时许,违法人张XX自带电瓶、电线、增压器
等工具,在××××××××××用电瓶、电线、增压器等非法铺设电网,用于捕猎野生动物,被发现后逃跑,未捕获任何猎物,1月3日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