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黄)决字[2024]第0001号
被处罚人:肖某某,居民身份证××××××××××××××××,1962年12月21日生,户籍地×××××××××××××××××, 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曾于2022年1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在2023年12月5日17时许, 肖××又饮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被我所民警查获,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