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3]第2016号
发布时间:2023-12-18 14:58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3]第2016号

  违法行为人傅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1999年XX月X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沅江市XXXXXXX,现住沅江市XXXXXXX。

  现查明:2023年9月24日晚20时左右,在沅江市XXXXX后门,傅某某因与聂某发生争吵而与自己的儿子傅某一起对聂某进行殴打。傅某某的儿子傅某将聂某摔到在地并用手击打聂某的头部,傅某某同时也用手击打了聂某的头部,两人对聂某进行地殴打导致聂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聂某所受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某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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