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四)决字[2023]第1903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1993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XXX,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
现查明:2023年09月30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李某因债务纠纷,在沅江市XXXXX烧烤店门口与成某发生争吵打斗后,李某为了报复使用从旁边夜宵摊拿取的水果刀将成某腹部刺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三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