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共)决字[2023]第2107号
违法行为人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196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XXXXXX,现住沅江市XXXXXX。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柴某某曾于2023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资阳区交警大队处罚。其又于2023年12月9日18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沅江市XXXXXX路段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初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