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3]第2092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沅江市XX,现住沅江市XX。
现查明:2023年12月0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某驾驶一台无牌二轮豪爵摩托车从沅江市XX开到沅江市XX,吴某某在进入到沅江市XX街上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查获,吴某某因无证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和平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