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某,居民身份证××××××××××××××××××,2004年07月13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3月9日,违法行为人刘X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涉案涉案资金,为了获利,其仍将自己的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另查明,该卡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20052元, 其中上游犯罪流入诈骗资金9500元,刘X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银行卡流水、上游犯罪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沅江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