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某,居民身份证××××××××××××××××××,1981年10月03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3月至7月31日,违法行为人刘×在沅江市××大道××超市内多次通过电子打鱼赌博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输赢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商银行沅江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