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丁某某,居民身份证 ×××××××××××××××××× ,1979年月14日生,户籍地 ××××××××××× ,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7月3日15时许,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在沅江市黄茅洲镇镇塞波咀被我局民警依法查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大队处罚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O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