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3]第1245号
发布时间:2023-06-02 15:28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叶某,居民身份证××××××××××××××××××,1984年10月14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5月31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叶×与何××因事先存在矛盾纠纷,两人在沅江市×××门口相遇后,叶×为了报复就从驾驶车辆上拿出棒球棍对何××身体及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进行伤害和打砸,造成何××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电动摩托车反光镜及驾驶头盔损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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