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高)决字[2023]第1181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09:01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游某,居民身份证××××××××××××××××××,1987年06月01日生,户籍地××××××××××××××××××××, 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游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日11时40分,驾驶牌号为湘AUXXXX的小型轿车行至华容一常宁高速公路南往北80km+500m(草尾收费站出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游X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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