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3]第1139号
发布时间:2023-04-11 11:33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1972年09月07日生,户籍地×××××××××××××,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XXXX。

现查明:2023年3月份至案发,违法行为人王XXX为获利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码单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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