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某某,居民身份证×××××××××××××××××,1972年05月12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1月13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用脚踹隔壁邻居王X家中电动大门,致使电动大门损毁,经鉴定电动门损毁部分修复价值12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