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某某,居民身份证×××××××××××××××××,1972年01月21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02月0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驾驶牌照为湘H D×××的灰色五菱牌照面包车从位于沅江市三眼塘镇荷花村自家店内运送150个烟花爆竹运送至三眼塘村,在行驶至沅益公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壹仟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农商银行瑞丰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