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阳)决字[2022]第0890号
被处罚人:胡某某,居民身份证×××××××××××××,1977年08月11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阳罗洲镇梅×××××。
现查明:2021年1月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因朋友挨打,携带一把长约90CM的铁质刀其前往现场意欲帮架时被劝止,经鉴定该违法行为入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交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