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2]0853号
被处罚人:吴X,居民身份证××××××××××××××××××,1985年02月09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查处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至沅江市桔城达到行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前科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