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浩)决字[2022]0852号
被处罚人:陈×,居民身份证××××××××××××××××××,1988年07月07日生,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于2009年在网上购买一支“仿B50型5.5毫米口径”气枪,放置在自己家中,2022年10月27日陈X主动上交该气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该气枪经审定认定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扣押决定书、气枪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