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2]0759号
被处罚人:黄X,居民身份证××××××××××××××××××,1966年02月12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大膳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查处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9月27日22时许,黄X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至沅江市XX镇XX路路段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