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2]0703号
被处罚人:熊××,居民身份证××××××××××××××××××,2000年04月08日生,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2年8月29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熊××为找刺激,利用溜门的方式,趁老板不注意进入沅江市桔城世家门口开的一家XX超市,之后又趁其不注意在超市烟酒柜台盗窃两条极品芙蓉王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橙色挎包中离开案发现场,事后丢弃在路边垃圾桶中,后经查,违法人熊××盗窃香烟价值6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