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2]0705号
被处罚人:鲁XX,居民身份证××××××××××××××××××,1957年10月09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益阳市××××××××××××××××××。
现查明:2022年9月0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鲁XX在沅江市市政府对面XXX餐馆,趁人不备从前台拿走一女士挎包,被人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证人、违法人供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鲁XX自2013年起,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之规定,现决定对鲁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