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2]0634号
被处罚人:刘×,居民身份证××××××××××××××××××,1982年08月30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益阳市××××××××××××××××××。
现查明:2021年1月3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因挪车纠纷与周××发生口角后,对周××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现场证人、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