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2]0652号
被处罚人:王××,居民身份证××××××××××××××××××,2002年08月13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2年8月6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受孙××、高×的邀集,在沅江市XX超市对面草坪进行结伙斗殴,王××除参与劝架外,未参与打斗。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