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公(浩)决字[2022]0486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1968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2年6月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余××伙同陈××、张××与汪××在XXXX酒店××房间内以打20元不扎鸟的麻将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交代、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一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