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皮××,居民身份证××××××××××××××××××,1945年12月13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2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皮××在XXXX居民楼以最小单注100元“扳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交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现年77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