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2]0257号
被处罚人:李××,居民身份证××××××××××××××××××,1974年05月15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南大膳镇××××××××××××××××××。
现查明:2022年5月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杨××、李×与周×在沅江市南大膳镇××茶楼以“三公”方式、100-3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交代、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