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持有、使用、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发布时间:2021-07-13 09:33 信息来源: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作者: 浏览量: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波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试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皮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试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成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去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物留: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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