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市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送输
发布时间:2021-07-13 09:33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作者: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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