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07-13 09:33 信息来源:《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 浏览量: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