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由。
《民用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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