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农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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