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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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