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协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住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 伪造、涂改、副用、转让入境、出境正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一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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