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2、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拘留
发布时间:2021-07-22 09:32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安全法 作者: 浏览量:371

1、警告

2、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2003. 10.28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号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题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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