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1-07-22 09:32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作者: 浏览量: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1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师乍、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正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员、补领居民身份证周国务院财政部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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