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11 09:15 信息来源:发改局 作者: 浏览量: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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