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益编办发〔2010〕17号)和《中共益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管理机构调整事项的批复>》(益编办发〔2019〕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船舶园管委会)为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船舶园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市船舶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船舶制造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三)负责管理船舶制造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按照规定协调处理船舶制造产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四)审核入园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五)负责船舶制造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园区财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船舶制造产业园区土地的开发管理。
(八)协调、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在船舶制造产业园区内所设机构。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