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的
为积极推进租赁补贴发放,坚持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补贴并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应范围
沅江市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城市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性行业符合条件的一线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市直部门,中央、省驻沅单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引进的各种类型的人才。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四、补贴标准
一人户/660元/年;二人户/1080元/年;三人户/1620元/年:四人户/2160元/年。
五、申报资料
1.租赁住房补贴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5.租房协议;
6.财政所录入在农商银行开户的惠农补贴明白折帐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7.外来务工人员出具与沅江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沅江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新就业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未满五年)。
六、审批程序
1.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申请,并就家庭收入、住房、户籍、社保等情况分别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交审核;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原件。
2.复审。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家庭,办事处将相关资料通过线上录入阳光审批系统进行复审。
3.公示。系统经过大数据校验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入审批程序。异议成立的,再行审核或退件给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审批。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户籍、社保、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的审核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市财政局“一卡通”平台将补助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七、复核管理
租赁补贴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
1.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市财政通过一卡通平台支付到被保障人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补贴核发工作。被保障人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2.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资格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工作要求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购买商品房和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2.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的优惠政策。
3.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4.家庭拥有机动车且购置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5.有工商登记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6.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以相关部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7.各申请家庭需保证预留的电话号码和提供的银行账号真实有效,且年内不得变更或注销,如因信息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7.租赁补贴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时限、审批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办事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沅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