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沅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7-750761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7-12-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办〔201641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党委(工委)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沅

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市match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来沅江市投资项目,加快市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覆盖产业范围: 
    1.工业项目; 
    2.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沅江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沅江市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博士后工作站,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 
    3.酒店、学校、医院,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区域总部等项目; 
    4.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 
    5.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二条  引进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沅江市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起点在2500万元的工业项目。 
    2.资金扶持政策。投资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国土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根据约定投资强度不同,由项目承接地分档给予资金扶持: 
   (1)投资强度在80-120万元/亩(含8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2)投资强度在120-160万元/亩(含1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3)投资强度在160-20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4)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同时,世界500强、国内300强企业(以福布斯公布为准)及行业龙头企业(前六名以内),且在沅江市设立区域性生产、销售及结算总部的,待项目投产时,对应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扶持资金的20%;对市域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征地搬迁项目,待项目投产时对应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扶持资金的10%。 
    3.规费收取。工业类、新兴产业类项目应缴的配套费等市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中规划设计费和工程测绘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白蚁防治费、房产测绘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40%收取,档案利用费、环卫公共卫生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20%收取;劳保基金按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所公布价格的10%收取;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免收。 
    4.其它配套费用收取。水、电、气等相关部门应每年度公布不同类型用户的收费标准,并公开承诺办结时间施工安装费用不得超过《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14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的85%,材料费不得高于市场实际价格,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开户费及其他分摊、配套费用 
   规费收取及其它配套费用收取不高于《益阳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益办发〔2016〕12号)中的收费标准。 
   (二)租赁厂房项目 
    1.租金标准。厂房基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执行,市场租金价格每3年调整一次,由各园区管委会及时公布。 
    2.扶持条件 
   (1)租赁沅江高新区或船舶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享有免租金一年的优惠 
   (2)厂房免租期满后,在实现如下纳税强度后,投资方可继续享受租金优惠: 
    ①投产后年纳税额在200-300元/平方米(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20%。 
    ②投产后年纳税额在300-4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50%。 
    ③投产后年纳税额在400-500元/平方米(含4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70%。 
    ④投产后年纳税额在5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其租金全部奖励返还。 
   (三)对特别重要项目(含现代农业产业化重要项目、旅游开发重要项目),在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支持。 
    第三条  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沅江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Ⅰ类),沅江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博士后工作站(Ⅱ类),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设立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Ⅲ类)等扶持政策。 
   (一)场地支持。上述Ⅰ、Ⅱ、Ⅲ类项目入驻沅江,五年内免费为其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其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需在沅江市租赁厂房的,免租金3年;若购买标准化厂房,按市场价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需征地建设的,在用地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二)建设资金扶持。入驻沅江市的Ⅰ类项目,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市政府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接地给予国家级300-500万元、省级200-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对获得或成功申报Ⅱ类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成功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入驻沅江的Ⅲ类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平台运营扶持。类项目,机构成立并运营后前三年,每年对所批准机构在岗高级职称人员按2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行经费;Ⅱ类项目,申报成功后前三年,每年按50万元标准给予运行经费;类项目,在机构或平台运营后前三年,对所批准机构在岗一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对应按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行经费。 
   (四)科技创新支持。对沅江各类企业、平台、机构等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凡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按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省级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同时对机构或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的,分别按国家、省所拨付专项资金的50%、30%给予配套,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 
   (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入驻企业发起设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创新联盟整体在沅江举行大型展会,经审核国际性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一次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国性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一次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引进高端人才支持。对沅江上述Ⅰ、Ⅱ、Ⅲ类机构的在岗高端人才,可享受如下政策。连续五年给予全日制硕士以上科研人员(每年沅江工作6个月以上,下同)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等额资金扶持;机构成立后,连续五年分别给予院士、博士、硕士每月2000元/人、800元/人、500元/人的生活津贴,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人、50平方米/人、30平方米/人免费为其提供住宿用房;③每引进1名院士(其余政策比照院士执行),对入选者所在企业、机构或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院士在沅江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七)金融支持。政府设立专项科技创新基金,根据不同情况扶持企业、机构或平台在沅江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引进酒店、学校、医院,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在沅江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星级酒店、三甲以上医院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区域总部项目,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块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二)项目运营后,2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后3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在沅江建设学校(不包括居住房地产)的,资金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行政划拨用地价格以上土地价款的等额资金。 
   第五条  引进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扶持政策。在沅江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体(不包括纯居住房地产)、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支持额度为除税费外不低于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资金。 
   第六条  引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扶持政策。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30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沅江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实行“一站式”审批,由项目承接地实行全程代办、协办。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非沅江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沅江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沅江市民同等对待。 
   第九条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作风评议未达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条  沅江市域内企业在沅江市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措施重复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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