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5-2050854 发布机构: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03-3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全省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2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1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省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11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4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被举报单位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 根据投诉举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5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依程序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6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7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8 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9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10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10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1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111日施行)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3月-12月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
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长者关爱模式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知识库 知识库
分享 分享 分享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