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新达到规模、限额或资质统计标准的统计调查对象在入库2年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统计资料遗失,不能提供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不予处罚 |
|||||
|
4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
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1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5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迟报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6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证明其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7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