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

索 引 号:694041623/2017-779531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7-08-0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二、受理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三、受理范围

投诉举报辖区内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四、受理条件

1、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在本部门受理范围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3、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7、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拨打投诉举报事项发生地12331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2、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并按法定时限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六、收费标准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收取费用。

(电话费用由运营商按资费标准收取。)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确定管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八、拨打方式

所属市内手机、座机直接拨打“12331”;所属市外手机、座机拨打相应城市区号+“12331”。

九、监督途径

拨打电话12331或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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