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环节管理,守护食品安全底线,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全市肉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监管人员参考使用。
一、通用基础要求
资质合规:所有主体须依法取得对应经营许可(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严禁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
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均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职。
责任落实: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执行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机制,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
追溯管理:全环节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记录(票据、检验报告等),具体要求如下:
供货者资质证明: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需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从食品经营企业采购的,需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对于猪肉,还需同时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进口肉类:除上述国内供货者所需资质和证明外,还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确保来源合法合规;其他肉制品(如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等):需索取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记录保存期限:有保质期的产品不少于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二、生产环节工作指引
(一)原料管控
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原料,批量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需额外查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杜绝以其他畜禽原料假冒牛羊肉。
(二)生产加工
车间布局合理,生熟区域严格分离,防止交叉污染;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定期清洁消毒。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每批次产品需完成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步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留存检验报告。
(三)标签与包装
产品标签真实、准确,完整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生产者地址、保质期等核心信息。
严禁伪造标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杜绝虚假宣传产品属性。
三、流通环节工作指引
(一)进货与贮存
进货时严格核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完整进货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
配备与经营规模匹配的冷藏冷冻设施,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严禁超温贮存、生熟混放。
(二)销售管理
严禁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产品,销售过程中明码标价。
严禁使用 “生鲜灯” 等违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不混淆 “原切肉”“调理肉制品”“鲜切肉” 等品类。
网络销售需在页面如实公示产品资质、成分、检验信息,与实物属性一致,杜绝虚假宣传。
四、餐饮服务环节工作指引
(一)采购验收
采购肉类时严格查验供货凭证,拒绝采购来源不明、不合格、变质的肉类,留存采购记录。
(二)加工烹饪
贮存时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加工工具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肉类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 70℃以上;剩余肉类再次食用前需彻底加热至规定温度。
(三)卫生管理
定期清洁消毒经营场所、加工设备及餐具,保持环境整洁。
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杜绝带病上岗。
五、监管与自查要求
(一)企业自查
每月开展 1 次全环节食品安全自查,重点排查原料、加工、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风险,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食品安全问题。
(二)监管配合
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反馈结果。
六、违规处理与举报
生产经营主体违反本指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可通过 12315、12345 热线举报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