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引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信用修复对象: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四、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七、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0737-2721505(信用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