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
增强学生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对现场救护进行了界定。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空间是在医疗区域以外,时间是医疗急救机构赶到现场进行救护前;现场救护行为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同时,《条例》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普及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娃娃抓起。学生在面对心脏骤停等意外事件时,普遍缺乏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更缺乏急救和防范意识。《条例》要求全面提高师生现场救护基本知识素养,推动师生熟悉掌握现场救护技能,增强学生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为学生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同时,《条例》通过分别明确小学、初中、高中或高等院校的课时量,使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进学校、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更具有执行力和操作性,保障其落地落细落实。
制定配置急救设备的规划
《条例》还对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动体外除颤仪,被誉为心脏骤停患者的救命神器,只要在黄金4至6分钟内正确使用,便能有百分之五十的机会挽救生命。《条例》要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对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予以专门规定,有利于提升现场救护水平,破解公共场所因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的难题,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建立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
现场救护是与死神争分夺秒的关键一步,而配套的急救信息服务也应“快人一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现场救护中的应用,建立包含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人员信息、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配置安装信息、移动终端使用功能的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联通。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为公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急救信
息服务。 [2]
解读二
亮点一:现场救护教育应从娃娃抓起
《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加强公民的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是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开展现场救护的关键所在。而发达国家全民急救教育普及率达30%以上,有的甚至达80%。而现我国每年急救知识普及人群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很低。据调查了解,即使在省会长沙,每2000人中也仅1人有过急救培训经历。通过《条例》的形式,强化和普及全民急救教育课,刻不容缓。《条例》还突出了学生的现场救护知识教育,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让学生从小就开始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和技能。
亮点二:公共场所应配置安装急救设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以下简称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现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很低,公共场所配置AED非常有限,省会长沙市还不足50台,省内其他市州就更少。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亮点三:第一施救者或可免责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全民参与学习,让有知识和能力的人参与救护;公共场所应该依法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设备,要对施救者免责,形成良好氛围。鼓励公益组织和义工组织参与救助,经常组织培训,促进现场救护更好发展。重视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公交司机、保安等公共事务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会救、敢救、及时救。
《条例》开全国先河,对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意义重大。
《条例》选在11月1日这天发布,更有深意。作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 “三个一”发起人,祝益民表示,引导全社会树立急救意识,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节日,11月1日的三个“1”,呼应现场救护的“三个一”。因此希望将《条例》的发布日即每年的11月1日设立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便于广大群众加深印象,便于记忆,将这个节日固化、强化下来,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