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索 引 号:694041623/2019-780244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9-02-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430S00/2018-0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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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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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于201511月下发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办〔2015128HNPR-2015-18003)(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办法》已于20181月失效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省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3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作出了规定;20179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201711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201712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下发了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至市州;20187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原《办法》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近日我厅重新修订发布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1816HNPR-2018-18007)(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二是明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案变更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及使用原则;四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要求五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程序和不通过情形;六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七是明确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八是明确新《办法》生效时间

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具体事项进行了调整

1、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1) 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精神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本办法按照该文件规定对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

2)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基本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

2.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是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对原试行办法关于监测监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将其单列一章

3.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1)修改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程序将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自验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项目法人在报备前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

2)简化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只需生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不需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能通过的10条标准

4.关于监督检查

1)统一了监督检查内容原试行办法中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内容是分开表述的,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实际对检查内容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充实,统一合并称为监督检查

2)改革监督检查方式为深化行政服务体制改革,明确了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要求,增加了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现场检查数量、内容、程序等。

5.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精神增加了信用评价机制和联合惩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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