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沅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7-747838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7-06-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办〔
2017〕30号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沅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党委(工委),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垂管单位:

《关于沅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关于沅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办〔2017〕16号)的精神,为加快我市河长制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部署,以建设富饶绿色幸福新沅江为主要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助,社会共治,构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遵循河湖自然规律,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陆共治。坚持监督管理,严格考核。

三、实施范围

按照湖南省、益阳市河长制实施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市境内5公里以上河流和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全面纳入市级河长制范围。全市5公里以上河流共16条,总长度334公里,分别为:八形汊河、北港长河、场部河、塞阳河、瓦缸河、五七河、挖口子河、沙洋河、南洞庭洪道、白沙长河、甘溪港河、蒿竹河、黄花滩河、黄土包河、淞虎洪道、草尾河。全市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5个,共计湖泊面积576平方公里(考虑到水域面积交叉,为便于管理,湖泊由原来10个调整为5个),分别为:目平湖、东洞庭湖、胭包山湖、黄家湖、城区五湖(上琼湖、下琼湖、蓼叶湖、石矶湖、浩江湖)。

四、总体目标

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市、镇场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使全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排乱倒等“四乱”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有效修复和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加快实现“水系完整、河流畅通、水质良好、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目标,为建设富饶绿色幸福新沅江提供坚实保障。

五、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副河长及委员组成,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委书记任第一总河长,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河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河长,分管水务和环保的副市长任副总河长,分管副市长同时任各河湖的河长,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任各河湖副河长。委员会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海事处、市食药工质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场街道第一河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地点设市河道湖泊管理站。

各镇场街道相应设置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镇场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第一河长、河长,同级负责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河长。

(二)工作职责

1.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镇场街道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河长职责。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副总河长组织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河长、副河长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相应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直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镇场街道河长负责组织所辖河流水库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市河长办职责:负责牵头制定《沅江市河长制工作规则》,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4.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负责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委办:负责将河长制实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办对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镇场街道河长和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及结果的运用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报道、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编办:负责河长制相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界定。

市发改局: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及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河湖管理规划,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市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的新型工业化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涉河、涉水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非法采砂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安排2名民警担任市级河湖警长。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加大河湖保护管理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监督资金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指导、监督流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河道采砂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涉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水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编制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市住建局: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组织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的航政、港政、运政及海事管理和监督。组织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水量调度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河道保洁监管、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等工作。负责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发展节水农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的运行和修复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五湖岸线管理及河湖保洁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市卫计局:负责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饮水安全的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食药工质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国家规定关停、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河湖保护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

团市委: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志愿者活动。

各镇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六、主要任务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沅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沅政发〔2016〕4号),严守“三条红线”。以当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和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用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配置,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二)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沅江市水域的三无船只集中停靠管理,对禁采区滞留船只强制驱赶出沅江市水域或扣押设备,强制拆解。加强值守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行为,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河湖污染源,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督促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确保污水排放满足环境容量和标准要求。

(四)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我市各类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按规定发布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加大对浩江湖、胭脂湖的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

(五)加强河湖水生态修复。加大河湖整治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对整治后的长春垸西线和石矶湖沿线进行全面绿化。加大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洄游通道修复力度,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科学制定河湖调度方案,连通河湖水系,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河湖保护、河道采砂、水域和岸线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河湖和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执法队伍,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和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动态监管,全市河道湖泊主要节点建立监控系统,及时制止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河湖名录,按照湖南省、益阳市河长制实施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市境内5公里以上河流、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以及城区“五湖”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市级河长制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分年度确定治理目标,推动河长制全面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等相关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行政区域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河长制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重点保障水质(含地下水)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确权划界及专项行动等经费。足额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沅江电视台、沅江政府网站、沅江水务网站等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拓展环保志愿者服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新闻宣传引导,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增加社会各界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附件:1.沅江市市级河长名单

2.沅江市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附件1

沅江市市级河长名单

一、市级总河长名单

第一总河长:陶德保

    长:谢君毅

副总河:罗必胜(常务)、王志强、高应良

二、市级河长、副河长名单

河流(湖泊)

河长

副河长

备  注

八形汊河

王志强

潘群芳


北港长河

邱未来


场部河

刘普丰


塞阳河

周桂秋


瓦缸河

周桂秋


黄花滩河

冯正军


五七河

李国辉


沙洋河

卜源光


黄土包河

刘普丰


草尾河

易志斌


东洞庭湖

周武波

东洞庭湖包含漉湖

甘溪港河

高应良

涂鸿雁


蒿竹河

潘群芳


挖口子河

卜源光


城区五湖

陈适民


淞虎洪道

王正良


南洞庭洪道

文志红

南洞庭洪道包含东南湖和万子湖

目平湖

冯正军

目平湖包含巴南湖

白沙长河

龚秋桂

白沙长河包含白沙湖

胭包山湖

邱未来


黄家湖

王正良


 

 

 

 

 

 

 

 

 

附件2

沅江市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

 

一、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建立责任明确、机制完善的市、镇场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市全面实施河长制。

(二)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沅江“水清、河畅、岸绿、景美”新常态。江河湖库水域面积保有率达到3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市城区饮用水源(地表水)达标率达到98%。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市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15.8%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50%以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70%,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电乱炸”现象有效遏制,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严格执行《沅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沅政发〔2016〕4号)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有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下取水井一律关闭;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加大对全市水域重污染治理。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工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镇场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场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严格采用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市(镇)区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8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万亩。(市科技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等参与)

3.加强水源保护。根据《益阳市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实现江河水源污水“零排放”;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沅江市城区及各镇区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自来水厂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的前期工作,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1.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加快我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河道、重要沟渠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市城区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遇以上,重点垸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遇以上,一般垸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含)一遇以上,蓄洪垸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含)一遇以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垸西线和石矶湖沿线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水运方面,着力整治500吨级以上航道和规范建设1000吨级泊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江河湖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的补漏查缺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安全和生态要求,配合省、市政府完成《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洞庭湖区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全市水域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90%。编制和落实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到2020年,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达到30%。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保优先、控产量、有序采、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对沅江市水域的三无船只集中停靠管理,对禁采区滞留船只强制驱赶出沅江水域或扣押设备,强制拆解,加强值守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河道清障,2020年底,完成全市水运交通干线沿途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涉水砂场的规范化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我市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国资局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市城区完成雨污分流,市城区和镇区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无害化达100%。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稳妥推进其他处理方式,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建开发公司等参与)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规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学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南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严禁放养牛羊。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和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畜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我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我市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处牵头,市科技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益阳市水功能区划》,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市域范围内污染较重河段污染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我市城区和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20年底前,我市城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4%以内。到2030年,城区、镇区黑臭水体整体得到消除。(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大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环境政策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特别影响水质的造纸等企业进行关停,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河道保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逐步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到2017年底前,确保我市城区段白沙长河、甘溪港河、南洞庭洪道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同时加大对全市17条河流、4个湖泊、17座水库及沟渠塘坝保洁日常管护力度,确保2018年底河道保洁全面达标。(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5.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订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编制我市城区地下水治理修复工作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城建开发公司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健全河湖源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确保我市水域水体水质不下降。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我市重要水域水质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参与)

2.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制定我市水库及灌区的用水调度方案,采取外河引水和垸内提水相结合进行调度和生态补水,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我市“五湖连通”为样板,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快推进胭脂湖和浩江湖双向连通。加强水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到2020年底,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达7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实施《湖南省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湿地保护体系。重点加强河道两岸造林绿化和河道型湿地建设。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15.8%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50%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落实省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和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2.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电乱炸”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在我市河道湖泊主要节点逐步建立监控系统,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要定期和不定期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河长制有关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市河长办制定《沅江市河长制工作规则》,各相关责任部门按职责职能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各镇场街道2017年7月底前出台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市河长办牵头,市编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等为主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镇场街道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河长办制定《沅江市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市河长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落实资金保障。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保障河湖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各级政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日常管护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党校应将河湖生态保护纳入领导干部学习课程体系;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河湖保护意识,团委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河湖保护志愿者行动;宣传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围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团市委、市文体广新局、市教育局及沅江电视台等参与)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 2017年6月1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