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7-747836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7-06-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办〔2017〕31号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党委(工委),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垂管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沅江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沅江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沅江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沅江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沅江市河长制河湖巡查报告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沅江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沅江市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沅江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副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镇(场)街道办事处第一河长、河长、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镇场街道第一河长、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副河长,河流所经有关的镇场街道河长,相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镇场街道河长承办。

三、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市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沅江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沅江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政务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各镇场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场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市委、市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 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 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 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 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 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镇场街道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镇场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市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上,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 市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 河湖管理保护和市级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 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市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市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市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市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 市级责任单位和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 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 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 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 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 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 工作通报以市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 市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镇场街道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在市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沅江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沅江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办。

第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镇场街道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镇场街道第一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市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市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沅江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益阳市河长制实施意见》和《沅江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场街道,市直相关责任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市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相关单位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相关市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承担相应工作考核。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等市有关部门运用。

 

  

沅江市河长制河湖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湖泊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沅江市境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湖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各镇场街道河长办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湖泊巡查工作。市河长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河湖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河湖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垦植、埋坟等行为;

(二)擅自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弃置垃圾、弃渣、砂石等影响行洪或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石)等行为;

(四)涉河建设工程项目;洲滩开发利用项目;占用水域项目;

(五)其他违反水法规的涉河行为。

第六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随机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河湖巡查应制定年度方案和月度计划。

河湖巡查应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涉河在建工程或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弃土弃渣时,一天巡查一次或一周巡查两次。重大违法行为可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辖区内所有河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  河湖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河湖巡查实行登记和月报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巡查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按时上报巡查情况。每月2日前各镇场街道河长办向市河长办报告上月河湖巡查情况(河湖巡查月报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条  河湖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案件应当逐级上报(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各镇场街道河长办要公布涉河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市河长办涉河违法行为投诉电话为0737-2721599。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在责任范围内出现新的涉河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镇场街道河长办将河湖巡查年度总结报市河长办。

第十五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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