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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2023〕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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