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40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张*军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4111****X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路3号
现住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
2025年10月2日、10月13日,我局接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交办件,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10月15日9时赶到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根据现场调查。发现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军(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金属船舶的拆解项目雨污分流未完全建成、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隔油池,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你作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你单位的全面工作,负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主管身份证复印件、拆解一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10月22日、11月4日;提供单位: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的合法性。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金属船舶的拆解项目雨污分流未完全建成、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隔油池,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影像证据:7张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被调查单位金属船舶的拆解项目雨污分流未完全建成、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隔油池,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4、证据名称: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拆解一区台账、船舶拆解合同,提供单位: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胡志兵调询笔录,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11月4日;证明内容:你单位金属船舶的拆解项目于2025年8月18日开始投入正式产,直至2025年10月15日均在正常生产。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6、书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凭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佑军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该行为罚款为8.75万元=[〔25%+(25%)×(1-25%)〕×20万元]。鉴于你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同时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2026年第一次案审会记录,我局对你作出决定如下:
依法给予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佑军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纳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