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安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6-2152926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发文日期:2026-02-1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6〕401号

  当事人名称:长安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JO1K154

  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

  2025年11月26日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清单,长安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沅江南大膳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已完成所有塔基建设和部分输电线路架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2025年11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对长安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沅江市南大膳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已完成所有塔基建设和输电线路架设,现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及站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长安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的合法性。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事实。

  3、影像证据:15张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被调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合法性、执法人员与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制作笔录过程的合法性。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我局于 2026年2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401)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现已获得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件,文号:湘环许决〔2026〕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石  武               电    话:13973723555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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